|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数额标准 |
| 释义 |
一、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数额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 ] 2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之前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 19号)第15条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7 ] 6号)又规定,执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本第九十条规定: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假冒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商标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数额标准的相关内容,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单位来说,国家法律是有明确的量刑要求,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一十三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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