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寻衅滋事罪 |
| 释义 |
[释义]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 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 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属复杂客体,既可能是人身权利,也可是财产权 利,抑或是公共秩序。直接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其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出于 故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 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本罪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 的动机,而后者一般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政治要求或者经 济利益。 二、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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