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欠条签协议 分手费是否合法 |
释义 | 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靳女士本以为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刘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补偿,还一纸诉状把靳女士告上东城区法庭,要求确认欠条无效。法院判决,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欠条无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费”,却因无法律依据而被要回。痴情的王女士与已婚的鲁某同居长达二十余载,由于男方迟迟不离婚,二人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王女士拿到鲁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补偿费20万元,却不料被鲁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钱。最终,法院认为分手补偿费属于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女士返还这20万元。 点评 恋人之间该不该有“分手费”一说呢?这个问题没有一定之规,但至少法律并不保护。杨磊称:“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自然也不支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他进一步解释到,从债务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这笔债务实际上没有发生,不存在“有借有还”。 对此,婚姻专家杨柳(化名)也不提倡分手恋人之间达成“协议”。“爱情不是买卖,不能用金钱衡量各自得失。”杨柳认为,爱情如果用金钱衡量,那么带来的不仅是对爱情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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