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送达 |
释义 |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必须积极遵守履行。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我认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二、解除合同通知如何送达才有效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法》关于解约通知并不强调书面通知,但是如果进入诉讼阶段解除合同一方欲证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这个书面通知的送达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成了解除方胜诉的关键证据。 为避免因相关通知无送达地址而无法送达,导致合同难以解除的困境,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在合同里约定好送达地址,类似于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样以解决送达难的问题。相关通知如果冒然送达给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就面临着送达效力的认定不确定的风险,否则最后因送达问题而输了官司就很不值得了。建议作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妨在合同里加上一条关于送达地址确认的条款,以解决日后送达之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的送达方式,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呢?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享受应有的权利。 引用法条: [1]《解除劳动合同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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