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
释义 |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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