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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释义   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造成婚姻可被撤销的原因是指受胁迫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
    
       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婚姻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三、如何行使婚姻撤销权?
    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相关资料。对于破坏婚姻自由的情形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可撤销婚姻由谁行使关乎着被逼迫或被威胁的一方利益,只有了解清楚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主体,才能在可撤销婚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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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0: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