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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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猥亵儿童罪的客体要件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猥亵儿童罪的主体要件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4、猥亵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猥亵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二、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犯猥亵儿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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