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拖欠工资纠纷,仲裁时效有特殊规定 |
| 释义 |
案例: 王某于2008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8月份辞职。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拖欠王某的工资,王某由于害怕丢工作而没敢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王某欲就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本案中,王某与用人单位因公司拖欠工资发生纠纷,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由于害怕失去饭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时效方面又做出了特殊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一直拖欠王某的工资,王某申请仲裁则不受时效限制。但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八月份已经终止了,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王某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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