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资产收购对于收购双方有以下要求:     1、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2、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3、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