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如何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诉讼? |
| 释义 |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直接控告被告人,法院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其范围包括以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其特点如下: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
| 随便看 |
- 拿着两年前的评估报告来征收,是否合法
- 宅基地侵权时效是多久
- 没有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就被强征了怎么办
- 土地被征收你知道你需要了解哪些文件吗,该怎么获取呢
- 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
- 土地还未经批准征收,就能对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吗
- 土地征收中的这几个公告没见到一定不能签字
- 土地征收公告应该具备哪几个条件
- 怎样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才算合法
- 征收土地公告在什么情形下具有可诉性
- 被征收人应从征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 土地征收时,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是谁
- 网上发布的征地公告就能被认定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吗
-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 2020征收拆迁最大陷阱,拆违促拆迁
- 被征收人如何避免“被违建”如何应对“以拆违促拆迁”
- 集体土地征收下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是谁
- 地铁拆迁,被征收人如何安置补偿
- 地铁拆迁时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
- 修高速的征地程序有哪些
- 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吗
- 房屋征收时,补偿未达成一致,征收方可以先行拆房吗
-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怎么办
- 征收遗产税的目的和意义有哪些
- 房屋征收中的哪几个文件,如果没见过一定不要签字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债务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二月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参加经济和技术工作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公营工业的发展方针
- 中共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
- 中共中央关于工业政策的决定(草案)
-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扶植合作社经营的工业发展方针
- 中共中央关于技术专家的优待办法
-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接管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收回海关主权问题的通告
-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
- 中共中央关于敌伪工业的处理办法
-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 中共中央关于私营工业的奖励办法
-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