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上面的规定这么理解: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     ● 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     还有一种情形,要特别说一下,就是“收养”,收养子女不影响自己生孩子,还能生俩。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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