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3)判决不准备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引用法条: [1]《》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