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 | 
| 释义 |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于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事项,我局统一采用“深圳市国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2006年7月1日以前,我局派出机构或我局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我局继受。 特此通告。   2006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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