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     《房地产证》编号;     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     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     房价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房产交付日期;     房产用途;     违约责任、负责事由;     合同生效条件(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     二、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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