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诉讼费用减交与缓交情况介绍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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