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     进口化妆品的审批手续:     1.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 翻译 )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2.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以后手续与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批准文号的手续相同。     进口普通类申报周期(检验时间)     (发用类):60天     (护肤类):60天,     (彩妆类):60天     (指趾甲类):60天     (芳香类):60天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令第3条第15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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