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 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分地区)不分项计算。 (2)非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这部分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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