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组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服务场所; 
  (3)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4)有2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及4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市房地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8)经营业绩材料; 
  (9)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设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市房地局在收到申请后,审核签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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