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
释义 | 生产者以其在生产中特有的地位,从事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最了解生产出产品质量的好坏,这些优势是消费者难以具备的。法律应强调弱者权利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尊重消费者而不仅将他们作为自己获取利润的工具。现实经济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相比更容易承受和转嫁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弱势消费者的权利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缺陷产品致人人身、财产损害后,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国外的 《产品责任法》相比较,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二元性的特点,这在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合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都引起诸多不便。 由于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本质上有较大的区别,显然我国现有理论对产品质量责任的研究有所偏颇。我们在确定产品责任应当适用的责任原则后,应该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本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文立足于对现有各理论观点的优势与不足, 进行详尽的比较研究,通过参考国外产品责任的发展与借鉴其成果,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提出了建立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这一构想。并对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的缺陷产品的严格责任和产品质量本身的担保责任进行了理论和制度上的完善,进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提供了新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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