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免责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