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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09年起停征发展旅游事业费
释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的通知(青 地 税 发 [ 2 0 0 9 ] 1 5 号 )(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   通知同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停止征收。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仍按原规定申报缴纳。
    据悉,根据1997年发布的《山东省旅游发展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包括公园、文物景点、动物园、游乐园、游乐宫、游乐城)等,均需缴纳旅游事业费。
    具体交纳发展事业费的单位,由市地旅游局提出名单,经同级财政、物价、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省地方税务局审定,每两年对交纳单位重新确定一次。
    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场所)、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在成本中列支。发展旅游事业费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其中,驻济的省及省级以上单位缴纳的发展旅游事业费,由省地税局征收分局代征,驻外地的省级单位、委托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青财综[2008]5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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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0: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