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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如何处理?
释义
    看到子女幸福健康成长想必应该是每一位父母的美好愿望。然而,近年来夫妻离婚后,因孩子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给这些离异家庭的孩子们造成了一次又一次心灵创伤。
    小玲出生于1999年。小玲的父母于2008年9月经自行协商后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玲由父亲抚养,其母亲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小玲的母亲按约支付抚养费。
    2011年8月,小玲的母亲与小玲及其父亲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2月搬离。而在这段共同生活期间,小玲的母亲再也没有按月支付抚养费。为此,小玲一纸诉状提交秀洲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包括共同生活期间在内的未支付的抚养费。
    而小玲的母亲则认为,在与小玲父女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给小玲1000元学费并购买了衣服,因此而不愿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秀洲法院法官认为,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方未直接抚养和教育子女,因此而量化成金钱,由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夫妻离婚后又一起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说明原本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又通过与孩子的一起共同生活,履行了教育抚养的义务。
    在共同生活中,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通过平时对孩子生活上的照顾、学习上的关心等方式,都是在与另一方共同履行着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在客观上也不可能让对方打个收条或者出个其他凭据,也不太可能讲清楚给的钱就是抚养费。从情理上来说,也没必要这样做。
    因此,类似纠纷,如果要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举证证明在离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抚养费的证据,事实上是不太可能的。如果离婚后与对方同居期间,确与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并为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做过事情的,就应视为其在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不应再让其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对此,秀洲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小玲要求母亲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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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