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要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
释义 |
一、保证合同要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约定担保责任期间,主要是以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为准,担保期限则是借款期限与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和。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就丧失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解释》第4条后端、第7条、第8条)。其赔偿范围是债权人相信保证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赔偿。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信赖利益的赔偿表现为: (一)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前三项为直接损失,在所立保证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中均无区别。后一项为间接损失,在所立保证为一般保证的场合,只要未出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的事实,债权人就不存在该间接损失,保证人不负赔偿间接损失之责;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因保证合同无效而遭受该间接损失,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依个案而定。 在所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场合,债务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时均产生违约责任,保证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数额亦需依个案而定。 在主债和保证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所负的信赖利益的赔偿,同样包括债权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和相应的利息,一般不包括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在债权人明知主债无效乃至明知保证合同无效时,不应作接受保证责任的准备。这里的间接损失因主债无效而使数额相对降低,比在主债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间接损失额低。 三、保证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约定担保责任期间,主要是以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为准,担保期限则是借款期限与借款到期后两年之和。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保证合同要如何约定保证期间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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