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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