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