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车辆定损该由谁做主
释义

        车辆定损该由谁做主 发生车祸,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定损2万元,而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是8万多元,到底哪个“鉴定”正确?莱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李女士车损费81100元、鉴定费1500元、施救费480元。
         今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莱阳市民李女士驾驶宝来轿车行至古柳四真庄桥中间隔离带,在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李女士修车花费了8.1万多元,并经过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认证。当李女士拿着修理费单据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8.1万元,并称“我方对车损进行了核定,车损为20343元”。
         “怎么能差这么大?”李女士带着车险保单、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损认定书、大修厂的车辆修理费单据等,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但保险公司始终不给理赔。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等83080元。
         莱阳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在庭审中,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对车损价值数额存在重大分歧。李女士认为,理赔应以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认定明细表为根据。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李女士的定损价格过高,应以保险公司进行的车损核价进行理赔。根据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保险条款,她单方进行的价格认证我方不认可。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车损的具体数额,莱阳交警部门委托有鉴定资质、资格的单位做出的价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保险公司虽对车损也进行了估损,但数额不同。因该定损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既定损、又理赔,定损数额的多少,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单方自行对车损所作的的价值认定,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合理,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李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第13条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9条规定相违背,该约定应认定无效。而李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车辆损失给予理赔,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所以莱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重、特大及涉外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5 8: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