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侵占罪精解 |
| 释义 |
侵占罪精解 (一)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电力、煤气等无形物。既可以是私人财物,也可以是公共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具体说有三层含义: (1)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行为人业已合法地持有他人财物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他人的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遗忘于特定地点和场合,但知道其地点或场合的财物。埋藏物,是指个人埋藏于某一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2)行为人所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由于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必须是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3)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是指行为人将财物合法持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交出。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第一、财物所有人向行为人明确提出退还或交出被侵占的财物,并有证据证明该财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据法律应属国家、集体所有,但行为人不予理睬或明确加以拒绝;第二、经财物所有人提出退还或交出被侵占财物后,行为人表面同意,事后又背着财物所有人擅自处理该财物,致使无法兑现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无法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二)侵占罪的认定 1.借贷纠纷与侵占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区分借用关系是借用特定物拒不退还还是借用种类物拒不退还两种不同情况。前者可以构成侵占罪,后者则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借用他人的特定物即以合法方式取得对该物的占有权,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借用人负有还原物的义务,如其日后拒不退还,数额较大,即构成侵占罪。借用他人的种类物,债务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负有偿还同种类、同质量的物的义务,但不是退还原物。因此,通过借用关系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事后不退还的,只能作为民事借贷纠纷处理,不构成侵占罪。 2.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 侵占罪的既遂与其他的侵犯财产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就侵占罪而言,在侵占行为发生之前,他人的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因此,侵占罪的既遂是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为标准。因为,只有拒绝退还,才能证明他人的财物已被行为人非法转为己有,完成了侵占行为的全过程,侵占罪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并不拒绝退还或交出,即不构成侵占罪,这就意味着,侵占罪的未遂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存在的,行为人构成侵占罪的同时,就成立了犯罪的既遂。 (三)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法律上未作出规定,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此外,《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这说明侵占案属于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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