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释义 | 经济的发展,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精神损害的赔偿开始逐渐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成为日常司法实践中所常见的一项补偿。但是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言,唯有当事人的人身,健康,生命以及姓名,肖像等相关的权利受到的侵害时,法院才会接受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精神损害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当企业,法人或者说其他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特别注意的是,当出现了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他人的隐私和人格权造成一定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关的精神损害费用,人民法院当予以受理。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12条,分别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以及类别,数量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就说明了唯有当事人的生命,健康等九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共道德的时候,造成他人隐私的损害时候,当事人是可以进行申请的。 第二条对于精神损失赔偿申请人不仅限于当事人,当监护人认为由于外界的因素,使得其监护权收到了影响时,也可以进行申请。比方说,有人蓄意抹黑A,使得A与其儿子B关系不和。这点是可以进行申请的。 第三条是对死者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的规定。公民死亡以后其人格权依旧不受侵犯。死者死亡之后,其姓名权,肖像权,或者是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同时第四条对于特定象征人格的特定纪念品损坏的也可以申请。比方说纪念相册遭到他人的恶意损毁时。 第五条至第八条,详细说明了法院不予受理的相关情形,其中包括,企业法人申请精神损失费用,重复申请精神损失费用等情形。同时确定,当当事人死亡时,其亲属有权继续申请相关的赔偿。 第九条至第是十一条则对相关赔偿的数额进行了说明,包含数额如何确定,及不同情况下,对应的精神抚慰金等。比方说第九条规定,当造成他人身体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而造成他人死亡情形的,称为死亡赔偿金,极其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通过最高院对于相关精神赔偿的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为日常生活中,减少的司法审判的难度,便于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理解,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外,各个地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同省份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已经相关认定的具体标准。针对于此,精神损害发生时候,要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的专业人士,请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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