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婆与儿媳的孩子抚养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
| 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对于子女享有亲权。孩子的监护人就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当父母都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以及其他亲属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但是,要注意,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父母均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离婚时,父亲不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很多时候孩子是会判给母亲的。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就成为了这个世界上孩子的唯一当然监护人,这是血缘决定的,是亲情联系的。所以,孩子的祖父母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暂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一般不会判给祖父母(这一问题同样适用于外祖父母与孩子父亲争夺抚养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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