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所在单位单位申请。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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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1 |
《珠海市防空警报器拆除或迁移审批表》 |
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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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
纸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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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金湾区办事大厅”(http://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金湾区行政服务大厅。 5.现场领取或收取行政服务大厅寄送的审批结果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即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则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17年) 第三条序号110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事项由省政府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41号)(2017年)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辖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2010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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