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企业需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
| 释义 |
分析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不难看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公司行为将要面对的不利的仲裁前景作一下分析: 1、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前提下,应给予被降职员工以合法,充分的理由 2、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前提下,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根据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规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市场总监岗位工作。也就是说,该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刘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在行使管理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同时,实际上已经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公司的管理自然也不能与合同规定相抵触。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附件。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实现。其次,该附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不应溯及以前。 总之,企业享有用人的自主权,毋庸置疑,但一定要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不至于遭致诉讼之不测。所以,当你一旦遭致降职、降级或者其他处分,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老板要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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