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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有哪些
释义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0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行政机关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以上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的审理要点。只要仔细的阅读完,相信就能有大概的了解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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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4: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