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3、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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