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对离婚过错方的行为进行判断 |
释义 | 怎么对离婚过错方的行为进行判断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有以上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有家暴行为的人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如果有配偶还与他人进行同居,也属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