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随着建筑业规模的不断增大,投身建筑工程行业的投资者更是不断增加,各个投资者之间的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在拟定原始合同时更是漏洞百出,随后也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呢?请跟随法律咨询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建设工程一般有两类: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和政府公共建设工程。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正常的作法一般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银行融资;二是收取购房户的预付款;三是承包方垫资。无论哪种方式,都不一定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因为开发商融资能否成功除担保外,还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制约;而预售款的收取受房地产市场大局及该项目设计及宣传力度的影响;承包方中途无力垫资等。任何一个环节的阻滞都容易引发工程款纠纷。 政府公共建设工程一般资金预算并无问题,但是,公共工程的拨款进度经常受到政府办事效率的牵制,有时公共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被挪用,某些政府部门诚信缺失未能按合同拨付资金,最后出现“烂尾楼”式的结局也会引发纠纷。 二、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这些挂靠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投标要求施工建设,其质量可想而知,挂靠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纠纷之争。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当然有时候中标合同的工程款也比较公正,但天下终究没有免费午餐,承包方为达到中标目的所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都得从工程款中列支付。如果这些公关费用过大必定会挤占应付建材款、员工工资与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3、肢解发包工程。发包方将一个工程表面上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暗地里又把工程分割为若干部分,指令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导致结算纠纷,引发工程欠款。 三、买方市场下,建设工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合同双方权利失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行业也不例外,始终处于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状态。正因为如此,许多发包方企图从买方市场中攫取非正常利益。表现在对工程承包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承包方尽管知道不尽合理,为了市场生存也只得接受。但在实际履行往往却因此而发生争议。 四、施工企业及关联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纠纷 1、非法挂靠。挂靠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的行为。挂靠的企业一般管理不规范,投机行为盛行,甚至套取工程款后,给被挂靠企业扔下一个烂摊子。而被挂靠企业根本没有施工资料,无法与建设单位结算,导致工程款纠纷。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承包方承包工程后,采取暗中议价的方式非法转包,从中争取较大利润后再由转包方随意分包。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极易导致工程质量纠纷,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3、工程转包、分包中盘剥严重,实际施工人约定取得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而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或分包后,工程价款也相应层层降低,如果转包或分包环节过多,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实际施工人约定取得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情形。在承包商故意不惜以低价中标后又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的情形下,工程成本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导致转包方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从而引发一系列拖欠材料款、机械劳务费、劳务工资等纠纷。 4、建设工程相对人风险意识差,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首先,当事人缺乏利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相当多的拖欠材料款、机械劳务费等案件的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而在结算时往往容易出现争议。有的在实际施工人的项目材料采购负责人离职后,往往连帐款都无法核结。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尽管订立了合同,但合同显失公平或缺少重要条款,因而解决争议比较麻烦。其次,相关当事人缺乏业务风险防患意识。一些材料供应商在送材料时不注意对方经营负责人情况,甚至让中间人骗取了材料;有的材料供应商在突然大量需要材料的情况下不仔细审查,盲目履行合同,导致材料款拖欠数额加大后变得更难履行;有的机械劳务提供商没有按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支付费用,而是仅支付了第一批启动费用后(甚至是自己垫付)即进行大规模机械施工,从而造成较长时间的机械费不能及时清结。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引发诸多劳资纠纷。由于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使建设企业难于对工程的劳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层层转包、分包下,一个工程往往会有几个包工头,他们分别聘用工人施工,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知道哪些工人在为自己施工。在工程无法同时完工验收或出现某个包工头挪用承包款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多宗人数众多的民工集体追讨欠薪劳资纠纷集团诉讼案件。 五、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人为纠纷 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我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则尤为突出。由于建设工程款的金额巨大,即便没有任何腐败行为,发包方无论从降低建设成本角度还是从资金有效利用角度都禁不住地想在应付工程款上进行算计。实践中有三种表现方式:一是寻找克扣工程款的理由;二是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将应付工程款挪用其他用途;三是以拖欠方式逼承包方折让。有时是一种方式,有时是多管齐下。有的发包方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由此可见,非诚信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大的危害,非诚信引发的纠纷表现在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及工程款的欠付甚至毫无根据的拖欠等方面制造人为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买方市场下,建设工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合同双方权利失衡、施工企业及关联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纠纷、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人为纠纷五个大的方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咸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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