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自己的家人可以做证人吗 |
| 释义 |
一、自己的家人可以做证人吗 在法庭上自己的家人是可以作证的,只要是没有胜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无牵连的,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会在查证后在能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篡改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内。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刑事责任: 1、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的诉讼中做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我国刑法中对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 我国证人资格的限制规定仅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
| 随便看 |
- 什么情况下宅基地需要退出,与征收有什么区别
- “新农村建设”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农民应该引起哪些注意
- 什么叫以租代征,怎么快速的识别征收办以租代征陷阱
- 以租代征常见的典型现象有哪些
- 房屋征收评估公示多久
- 外嫁女被作为空挂户不予征收补偿怎么办
- 签了协议的荒山荒地被强行征收怎么办,我们怎么维权
- 集体荒山荒地征收如何分配
- 开垦款地荒山,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 空心房拆迁无人签字,征收单位可以组织拆除吗
- 农村哪些情况属于空心房,拆除后有没有补偿
- 拆除空心房有没有法律依据
- 农村形成空心房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要拆除
- 什么是空心房,拆除空心房可以获得补偿吗
- 如何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合法的
- 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 房屋拆迁进行评估的法定流程是什么,时间有多长
- 房屋拆迁,对于政府选的评估机构不满意,怎么办
-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该由谁发放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该怎么选择
- 合法的评估报告应该有哪些内容
- 拆迁时,征收方不出具评估文件仅口头通知,是否合法
- 户口在娘家的外嫁女,能享受婆家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吗
- 土地征收不举行听证会,征收方违法了吗
-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 苏维埃国际法
- 苏维埃土地法
- 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
- 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
- 苏维埃政权和妇女的地位
- 苏维埃政权成立两周年
- 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
- 苏维埃检察制度
-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苏维埃民警局及其结构
- 苏维埃法院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个体劳动活动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纳税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第125条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全民投票(苏联全民公决)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出版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介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分阶段废除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加重侵犯公民民族平等和暴力破坏苏联领土统一行为的责任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向法院控告国家管理机关和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权利不法行为程序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的法律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居住在本民族国家组织之外的或在苏联境内没有自己国家组织的苏联公民自由民族发展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