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集物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沽源县律师 隆尧县律师 迁安市律师 深泽县律师 南城区律师 海曙区律师 尚义县律师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实际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而在具体收集该证据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也是不一样的。具体收集物证需要当事人注意哪些事项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法律咨询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集物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 2、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1)某些微量附着物在提取前,应先拍照,以保留原始状态和位置,尤其是附着的少量纤维物证更应拍照,再小心取走纤维,妥善保管和送检。 (2)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如有可能,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 3、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4、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 二、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 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 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收集物证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当事人小心注意的,毕竟只有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并且经过了质证之后,最终才会被采纳。而要是认定收集的物证无效的话,当然该证据也就不具有证明力。具体物证的表现形式,法律咨询网小编也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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