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
释义 |
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更没有作出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将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如果一定要寻找生命权的依据,依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宪法第38条——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 宪法第13条——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41条——申诉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取决于权利本身的复合性,传统理论认为的生命权是一种对抗国家的权利,但是它更需要国家对其的积极作为与保护。然而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拥有生命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的使用这种权利,当更大的利益与生命权出现冲突时,生命权的运用会受到特别的限制。 一种权利要受到国家的保护,首要条件就是宪法对其的保护,因为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以此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人权保护”条款的内涵不清晰的前提下,运用宪法解释对此条款作解释,以此确定生命权受宪法保护则是国家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的前提条件。 国家宪法生命权的定义中,生命权是人民的最根本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就成了空谈,如何更好的维护生命权也是国家一直在探究和人民在追求的主要内容,只有重视生命重视生命权人民才能更好的生活,国家才会更加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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