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4)招标人向他人泄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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