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九种不予公证的情形。     《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此外,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公证;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哪些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法》规定了9种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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