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是什么 |
| 释义 |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是什么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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