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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
释义
根据《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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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 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