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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会是怎样
释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前提下,公民也更加注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和他人达成一些协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那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有哪些呢?我们来关注下。
    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先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的一方也是可以拒绝履行的,一旦后履行方提供了担保或者恢复履行,那么这时抗辩权就不再起到作用,也就是说该权利只是起到暂时性延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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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6: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