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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该知道哪些法律规定
释义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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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3: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