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行性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行性规定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二、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观点认为,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综上,虽然说国家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保证自己和对方的交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有些明显强迫当事人遵守或者其中的规定显然违法的合同自然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比如说合同内容只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却侵害了社会就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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