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 (2)合同期限届满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3)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工资报酬; (4)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具离职证明; (5)办离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6)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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