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助餐厅收浪费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
释义 | 北京一自助餐厅收浪费保证金,剩餐超200克不退 近日,北京一家自助餐厅向顾客收取“浪费保证金”,10人以内的,收100元;11人到20人,收200元。双方签字确认,如每位客人剩余食物超过200克,“浪费保证金”不予退还。 据统计,我国餐桌上一年浪费的粮食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尤其在自助餐厅,“不吃白不吃”的心理让食客们对食物肆意糟蹋,浪费现象惊人。对此,自助餐经营者想了不少主意:大力宣传量食取物;派员现场提醒;少数食物以人数供应……,但效果甚微。这一次,北京这家自助餐厅采取向顾客收取“浪费保证金”的形式,不失为一个好创意。 "浪费保证金"有法律依据么 首先,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家这样做,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次,商家提前告之,双方签单确认,可谓公平公正,并没有涉嫌欺诈;再次,少量多次乃吃自助餐的礼仪,而节约粮食,本是比一饱口福更重要的事,这是社会所必须大力倡导的一种风尚和美德,因此,商家“收取‘浪费保证金’”,没什么不妥,可以一试。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每位客人剩余食物超过200克,这“剩余食物超过200克”要有具体而微的认定标准,且事先告之消费者;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如何通过正规渠道合理合法解决……。总之,“收取‘浪费保证金’”既然合情合理,又不有悖法律,就让商家一试,试好了,一定有人效仿;试不好,商家一定会自我纠偏,用不着大惊小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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