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二、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三、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四、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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