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四十四、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刑。“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即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以行贿论处。     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多次行贿的;     (3)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的;     (4)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     “使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     (3)为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救灾、救济、优抚、扶贫、教育等特定款或用党团费行贿的;     (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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