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管制刑: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危险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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